修復式司法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17
- 資料點閱次數:25886
一、制度緣起: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對因犯罪行為受到最直接影響的人們,即加害人、被害人、他們的家屬、甚至社區的成員或代表,提供各式各樣對話與解決問題之機會,讓加害人認知其犯行的影響,而對自身行為直接負責,並修復被害人之情感創傷及填補實質損害。相對於以刑罰為中心的傳統刑事司法制度,修復式司法關注的重點不在懲罰或報復,而是國家如何在犯罪發生之後,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並賦予「司法」一種新的意涵,即在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與復原中伸張正義。
法務部為逐步推動修復式司法、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體系,於98年7月已核定「法務部推動修復式正義─建構對話機制、修復犯罪傷害計畫」,在暫不修法之前提下,初期擇定板橋、士林、宜蘭、苗栗、臺中、臺南、高雄及澎湖等本部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自99年9月1日起辦理試行方案。經過試辦地檢署的追蹤調查發現,被害人多數「感覺正義得到實現」,多數加害人同意「會全力避免此類案件再次發生」,顯見修復之功能。爰全面擴大辦理,建立修復平台,實施成果並將作為日後建構本土化修復式司法執行模式之參據。
二、目的:
(一)協助被害人、加害人及雙方家庭、社區(群)進行充分的對話,讓當事人間有機會互相陳述、澄清案件事實、聽取對方的感受、提出對犯罪事件的疑問並獲得解答。
(二)讓加害人能認知自己的錯誤,有機會主動向被害人、雙方家庭及社區(群)真誠道歉及承擔賠償責任,並經歷自我認知及情緒之正向轉變,以改善自己與家庭、被害人及社區(群)之關係,俾助其復歸社會。
(三)提昇加害人對修復與被害人間關係的自信與動力,協助其啟動再整合之重建機制,並降低其再犯罪之機會。
(四)尊重被害人在犯罪處理程序有公平發聲的權利,讓被害人有機會描述其所經驗的犯罪過程、被害感受與直接詢問加害人,並表達他們的需求及參與決定程序。
(五)透過對話程序,讓被害人得以療傷止痛、重新感受自己仍有掌握自己生活的能力,且能進一步了解加害人,而減少因被害產生的負面情緒。
(六)提供一個非敵對、無威脅的安全環境,讓被害人、加害人及社區(群)能完整表達其利益及需求,並獲致終結案件的共識及協議,以達到情感修復及填補實質損害。
三、實施流程:
Q:哪些案件可以申請進行修復式司法?
A:原則上不限特定罪名(無被害人之犯罪及兒虐案件暫不列入),依案件及當事人特性、犯罪結果,評估適合參與本方案之案件。
Q:案件於何種階段可以申請適用修復式司法對話?
A:於偵查、審判、執行、保護管束、更生保護等階段,皆可運用本方案。
Q:如何申請進行修復式司法?
A:1、有意願之被害人或加害人填寫申請書,向地檢署專責小組提出申請。(地檢署詢問專線:035254102轉784、516)
2、專責小組受理前項申請或轉介後,初步評估是否當事人意願及客觀條件認為適宜者,轉介適當修復促進者。
3、修復促進者於進行會談前,適需要先行與加害人、被害人進行訪視或個別會談,必要時得協同陪伴者共同進行訪視工作,並安排時間進行雙方對談。
Q:哪些人可以參與對話?
A:原則上以被害人、加害人為主,雙方家屬、相關人員或陪伴者經促進者邀請或評估後亦可參與。未成年之被害人或加害人,應經監護人同意或陪同參加。
Q:對話在何處進行?
A:本署在第二辦公室安排安全不受干擾的對話場所。
Q:對話如何進行?
A:1、對話之方式原則上以面對面之對話方式為主。但得視實際狀況採間接之書信、電子郵件、電話或遠距接見等方式。
2、對話過程中應由促進者引領雙方當事人對話,表達自己真正之心情、需求及想法表達、並獲傾聽,不會強迫被害人原諒、接受道歉或強制加害人道歉。
3、如雙方達成協議,促進者將協助簽署協議書。並協助轉向調解程序,以取得執行名義。
Q:當事人申請進行對話有何好處?
A:1、透過對話過程,協助被害人、加害人及雙方家庭、社區(群)進行充分的對話,讓當事人間有機會互相陳述、澄清案件事實、聽取對方的感受、提出對犯罪事件的疑問並獲得解答。
2、案件轉介修復式司法後,原有之偵查、審判、執行、保護管束程序仍持續進行,待對話結束,檢察官或法官就過程之陳述、協議及履行情形,該案件承辦檢察官或公訴檢察官得自行衡酌是否列入偵查終結處分或提供法院作為量刑之參考;當事人一方如為在監受刑人,其收容監獄亦得衡酌是否將前開情形列入陳報假釋參考。
Q:誰來擔任修復促進者?
A:本署聘請修復促進者多具有法律、心理、諮商輔導或社會工作等知識背景,或有參與被害人或加害人或其他助人工作之經驗,且具備真誠溫暖、同理心及良好溝通能力的特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