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式司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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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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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緣起: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對因犯罪行為受到最直接影響的人們,即加害人、被害人、他們的家屬、甚至社區的成員或代表,提供各式各樣對話與解決問題之機會,讓加害人認知其犯行的影響,而對自身行為直接負責,並修復被害人之情感創傷及填補實質損害。相對於以刑罰為中心的傳統刑事司法制度,修復式司法關注的重點不在懲罰或報復,而是國家如何在犯罪發生之後,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並賦予「司法」一種新的意涵,即在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與復原中伸張正義。
法務部為逐步推動修復式司法、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體系,於98年7月已核定「法務部推動修復式正義─建構對話機制、修復犯罪傷害計畫」,在暫不修法之前提下,初期擇定板橋、士林、宜蘭、苗栗、臺中、臺南、高雄及澎湖等本部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自99年9月1日起辦理試行方案。經過試辦地檢署的追蹤調查發現,被害人多數「感覺正義得到實現」,多數加害人同意「會全力避免此類案件再次發生」,顯見修復之功能。爰全面擴大辦理,建立修復平台,實施成果並將作為日後建構本土化修復式司法執行模式之參據。
二、目的:
(一)協助被害人、加害人及雙方家庭、社區(群)進行充分的對話,讓當事人間有機會互相陳述、澄清案件事實、聽取對方的感受、提出對犯罪事件的疑問並獲得解答。
(二)讓加害人能認知自己的錯誤,有機會主動向被害人、雙方家庭及社區(群)真誠道歉及承擔賠償責任,並經歷自我認知及情緒之正向轉變,以改善自己與家庭、被害人及社區(群)之關係,俾助其復歸社會。
(三)提昇加害人對修復與被害人間關係的自信與動力,協助其啟動再整合之重建機制,並降低其再犯罪之機會。
(四)尊重被害人在犯罪處理程序有公平發聲的權利,讓被害人有機會描述其所經驗的犯罪過程、被害感受與直接詢問加害人,並表達他們的需求及參與決定程序。
(五)透過對話程序,讓被害人得以療傷止痛、重新感受自己仍有掌握自己生活的能力,且能進一步了解加害人,而減少因被害產生的負面情緒。
(六)提供一個非敵對、無威脅的安全環境,讓被害人、加害人及社區(群)能完整表達其利益及需求,並獲致終結案件的共識及協議,以達到情感修復及填補實質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