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觀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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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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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觀護簡介
成年觀護制度係對十八歲以上犯罪行為人或有犯罪之虞者所實施之一種社會性處遇,執行方法乃不拘束受保護管束人或被告之身體自由,而責由專職觀護人運用公權力,結合社區熱心人士,依個別化、科學化處遇之原則,輔導受保護管束人或被告自力更生,適應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維護社會安寧。
以往觀護工作重點係執行保護管束事務及其他司法保護業務,惟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同年二月八日總統令公布施行,正式開啟緩起訴處分新制度;自此觀護工作承擔著另一項新增業務即緩起訴社區處遇事務。
而所謂緩起訴社區處遇事務係指辦理緩起訴處分中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其中最足以彰顯司法處遇參與社會文化整體改造精神,即為命被告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或保護被害人安全、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是項歷史新任務即透過觀護人廣邀民間熱心公益的非營利團體,遴選辦理緩起訴業務勞務執行機關(構),以有效驅動緩起訴社區處遇機制。
另自九十四年八月五日施行「性罪犯社區監控制度」,觀護人執行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之觀護處遇規定,例如:宵禁、指定居住一定之處所、禁止接近特定場所及特定對象及各科技監控與預防性測謊等措施,為成年觀護重要角色功能,為社會關注的婦幼保護措施。
又,各項附條件緩刑處遇、易服社會勞動業務推動後,不僅觀護案件量大幅增加,處遇方式亦多樣化,對外結合社會資源仍是有效執行成年觀護業務的重頭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