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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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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經判決沒收確定之扣案毒品(詳附表扣押物公告領用清冊),符合申請領用 者,請於公告起10日內辦理,如期滿未有資格符合之申請者,本署依法銷燬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21
  • 資料點閱次數:400
111.5.6毒品領用(公告)

主旨:公告經判決沒收確定之扣案毒品(詳附表扣押物公告領用清冊),符合申請領用
者,請於公告起10日內辦理,如期滿未有資格符合之申請者,本署依法銷燬之。
依據:依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法務部111年3月30日法檢字第11104500540號函辦理。
二、附表之109年度安保字第196、317、318號及110年度安保字第144號扣押物
品,凡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關(構),如合於研究或訓練用者,請檢具申請書載明
領用之數量,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計畫書,向法務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核准文件向
本署領用。
三、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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