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證金單一窗口流程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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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繳納保證金原因消滅後(不起訴確定、已執行刑罰、重新收押), 本署承辦人員會主動通知發還刑事保證,保證人亦可以書面、口頭、電話及線上聲請發還保證金。
領取刑事保證金方式如下:
1、領取刑事保證金方式:
(1)親自領取。
(2)委託他人代領。
(3)劃帳發還。
2、凡親自領取或委託他人代領者,請於收到發還保證金通知後按指定日期逕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出納櫃台洽領,再經承辦人員核對證件無誤後依出納程序發還。
3、由保證人親自洽領,應攜帶下列證件:
(1)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
(2)原繳款收據。
(3)保證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4、委託他人代領者,應出示下列證件:
(1)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
(2)原繳款收據。
(3)代領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4)委任書(本署免費提供空白例稿,須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書明委任人年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5)委任人之印鑑證明(請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索取)。發還金額未超過新台幣十萬元者(含十萬元)得免繳印鑑證明。又代領人如係保證人之配偶或成年之直系親屬並有代理權者,得持戶口名簿代替印鑑證明代領。
5、劃帳發還刑事保證金:
保證人如希望以劃帳方式領取刑事保證金,可於接到本署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後,詳細填寫所附之劃帳聲請書,將劃帳聲請書及繳款收據一併以雙掛號寄回本署會計室辦理劃帳發還手續。(逾期未將聲請書及收據寄回,視為自願前來本署領取)
6、具領保證金如有任何疑問,請向本署服務中心查詢─電話(03)6677999轉2508、2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