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證法第25條第2款至第5款規定,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或法院之公證人,經銓敘合格,或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3年(聲請時已滿3年)以上者,具聲請受遴任為民間公證人之資格。
有意聲請者請下載附件詳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