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7339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貼於後),本案應受送達人KANG DONGHO(中譯:姜東浩),經囑託駐韓國代表處代為送達,其所載地址不全,致無法寄交送達,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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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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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7339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貼於後),本案應受送達人KANG DONGHO(中譯:姜東浩),經囑託駐韓國代表處代為送達,其所載地址不全,致無法寄交送達,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6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5、第14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送達,自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二、本署受理旨揭案件,業於112年10月16 日偵查終結,因受送達人KANG DONGHO(中譯:姜東浩)經囑託駐韓國代表處代為送達,其所載地址不全,致無法寄交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公示送達,請向本署大股書記官洽領。(請先行聯絡承辦書記官,電話:03-6677999分機2102)
三、本件公告除張貼於本署牌示處之外,另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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