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偵字第4400號被告林威傑之不起訴處分書乙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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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林威傑之不起訴處分書乙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偵字第4400號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署廉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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