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又法院亦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2項) 聲請非常上訴,無停止執行刑罰之效力。(24.2.19院字第12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