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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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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發還保證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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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時發還刑事保證金?有無例外不發還之情形? 刑事保證金主要的目的在於確保被告到案執行,有下列狀況 (1)、發還: 刑事案件經偵查、審理完畢,經法院判處免刑、免訴、不受理、無罪、緩刑判決確定,隨即發還刑事保證金。如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於受刑人入監執行或經執行完畢,不待聲請即主動發還具保人。 (2)、暫不發還 受刑人如係部分判決確定送執行,刑事保證金則暫不處理;需俟全案判決確定執行再發還。 (3)、沒入 受刑人於判決確定,經傳喚、拘提無著,未到案執行,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仍未到案者,本署即向法院聲請裁定沒入刑事保證金,並發布通緝。 2、具保人死亡,如何領取刑事保證金? (1)、應受發還刑事保證金之具保人死亡時,應發還其繼承人,繼承人有數人者,應分別通知繼承人,並由繼承人委任其中1人領取。 (2)、由繼承人具領刑事保證金時,應提出下列文件,並經檢察官核准後發還: a、聲請書狀。 b、應受發還刑事保證金之具保人死亡證明書或戶籍謄本。 c、繼承系統表及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d、法定繼承權人有拋棄繼承者,其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e、委任書。( 繼承人有數人者,應委任一人代表具領;繼承人有未成年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委任;發還金額過鉅者,得請其提出委任人印鑑證明。) f、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具領人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 3、刑事保證金如何領取? 保證人收到發還刑事保證金之通知,可以下列方式領取: (1)、親自領取者,請攜帶身分證、印章、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原繳款收據。 (2)、如委託他人代領者,除上述文件外,並須攜帶委託書及委託人之身分證、印章。 (3)、由本署匯款到具保人指定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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