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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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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何自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2
  • 資料點閱次數:5594
1.自首之要件: (1)自首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若僅被害人或其他人知悉犯罪,仍屬未發覺。 (2)自首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事實─自動陳述犯罪之始末。 (3)自首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為之,且願接受裁判─若自行報告犯罪後即逃匿、規避,則不成立自首。又向被害人自首者,亦為無效之自首。 2.自首之方式: (1)口頭陳述或書面報告均可,書面報告不以表明自首字樣為必要。 (2)親自前往自首或託人代為自首均可。直接向有偵查權之機關自首或間接向非偵查機關自首請其轉達亦可,但後者以轉送至偵查機關時,方生自首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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