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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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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告訴期間有多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2
  • 資料點閱次數:6017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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