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檢署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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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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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聯合報
一、陳姓男子係因觸犯妨害性自主罪,刻正於本署執行緩刑付保護管束中,於保護管束期間再因飆車案件,經新竹地院判刑確定。
二、陳員飆車案件,經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依94年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需另有「原宣告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始「得」撤銷緩刑之宣告。由陳員飆車事件足見其個性穩定度不足,恐有再犯性侵之虞而建議執行檢察官不撤銷其緩刑而施以宵禁並輔以電子監控,用以維護社會安全秩序。
三、現行電子監控規定,係規範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象必須為受保護管束中的性侵害加害人,依該法第20條規定,要件包括1.無一定住居所或2.有於夜間犯罪之習性等,本案例中,陳姓男子依其再犯飆車案件判決書,便是有夜間犯罪習性,本署因恐陳員深夜遊蕩易滋生定力不足發生性侵危害,而由觀護人報請檢察官採取宵禁並輔以科技監控處遇。總之,本署對陳員施以宵禁並輔以電子監控係以陳員前犯性侵案件為由,恐其有再犯之虞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