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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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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護 業 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17
  • 資料點閱次數:3571

觀 護 業 務

  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監督之保護管束業務。

(一)觀護工作之對象

  1.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刑法第93條第2項)
  2. 緩刑中付保護管束者。(刑法第93條第1項)
  3. 以保護管束代其他保安處分者。(刑法第92條)
  4. 緩起訴社區處遇者。(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1項第5)
  5. 附條件緩刑社區處遇者。(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
  6. 易服社會勞動者。(刑法第41條、第421條)

(二)觀護之工作內容

  1. 執行法律:依刑法、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地方檢察署執行觀護案件手冊等規定,執行受保護管束人之保護管束。
  2. 運用個別處遇以達再犯預防:觀護人依個別化、科學化處遇之原則,保護及管束觀護對象自立更生,適應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維護社區安寧。



(三)觀護工作之特色

  1. 結合社會資源,推展觀護業務:本署為使受保護管束人改善更生,積極持續與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宗教、慈善、公益、更生保護、教育、文化、社區等機關、團體保持密切之連繫,並建立輔導網路。

  2. 落實觀護監督工作:本署觀護人運用個別約談、訪視之方式,並輔以警局複數監督、電話訪查及交付榮譽觀護人就近訪視,以強化管束效能。

  3. 推動受保護管束人個別諮商、團體輔導與團體諮商工作:本署觀護人依受保護管束人之需求,轉介臨床心理師進行個別諮商,並設計職業、教育、心理、健康、家庭、休閒、社交、法律、宗教、生涯規劃等為主題之團體輔導與諮商,並結合醫療機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等成立戒(酒、毒)癮、家暴等心理治療或衛教團體,希望藉此幫助受保護管束人適應社會生活,融入家庭與社區。

   本署舉辦受保護管束人輔導團體及治療團體1本署舉辦受保護管束人輔導團體及治療團體2

▲本署舉辦受保護管束人輔導團體及治療團體

  • 推動受保護管束人分級、分類處理:為預防受保護管束人再犯,並加強對重刑犯及累再犯之輔導、監督,本署積極推動分級、分類處遇,並實施個案複數輔導監督措施。
  • 強化榮譽觀護人之功能:為使受保護管束人於社區內就近得到比較堅強之支持、接納、輔導。本署加強對榮譽觀護人之遴聘、組訓、交案、指導、監督之工作,強化榮譽觀護人之功能,維護社會之治安。

 

 本署觀護志工訓練研習會

▲ 本署榮譽觀護人訓練研習會

  • 加強為民服務:為使受保護管束人順利工作,設有受保護管束人假日報到及書面報告之服務。
  • 貫徹緩起訴、附條件緩刑社區處遇及易服社會勞動制度:開發勞務單位,說明行政規定,分配勞務人數,並定期聯繫、考評勞務單位,以貫徹落實社區處遇制度。
  • 推展司法保護工作:積極推展犯罪預防工作,包括暑期青少年犯罪預防宣導,反毒、反賄選宣導,大專校院實習觀護工作學生之帶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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