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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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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賣本署110年度變價字第1號案件之偵查中扣押物品,有意承購者,屆時請到場出價競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21
  • 資料點閱次數:1298

主旨:公告拍賣本署110年度變價字第1號案件之偵查中扣押物品,有意承購者,屆時請到場出價競買。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並經本署檢察長於110年10月27日核准辦理。

公告事項:

一、拍賣時間:中華民國(下同)110年11月25日(四)上午10時。

二、拍賣地點:本署1樓大門口迴廊(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二段161號)。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屬得沒收、應沒收或依法為保全、追徵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等情,由本署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注意事項:

(一)拍定人除拍定金額外,尚須歸墊本署墊付之鑑定費用。

(二)欲參加本次拍賣之應買人均須簽署承諾書(如附件),該承諾書約款並直接引為扣押物拍賣契約約款,應買人簽署前務必詳細審閱約款內容及斟酌違約後果,審慎考量是否參與應買。

(三)防疫期間,建議欲前往觀覽者或參與競標者請儘量配戴口罩到場,並請配合本署測量額溫及消毒。

五、拍賣物品:本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483號扣案自用小客車1台。(參變價拍賣扣押物清冊)。

六、觀覽拍賣物之日期、處所:

(一)時間:拍賣當日110年11月25日(四)上午9時至10時止,並同時開放領牌,逾時不為受理

(二)地點:本署1樓大門口迴廊(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二段161號)。

(三)亦可先至本署官網拍賣區觀覽。

七、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之應買人需攜帶國民身分證,並於拍賣當日上午9時至10時止,至拍賣會場辦理登記,並簽署如附件所示承諾書。

(二)現況點交,拍定人(買受人)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且高於底價,經當場公開呼叫3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不予拍定,惟經拍賣官當場同意並宣布減價者,得續行拍賣程序,拍定方式如前述。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須於當日繳足價金及本署墊付之鑑定費用。若拍定人當日未能完成前述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該拍定人並應履行承諾書所定約款。

(五)拍定價金及鑑定費用均應以現金方式直接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台銀人員納清,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定拍定人已繳足價金及鑑定費用,即由拍定人即刻領收拍定之標的物,本署並不負保管之責,並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拍定物托運或移運費用。如當日未能完成前述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該拍定人並須履行承諾書所定約款。

(七)本署不協助辦理車輛過戶,拍定人需自行前往監理單位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如有欠稅、欠費等情形,拍定人需先繳清使得辦理過戶登記,本署不予代辦車輛過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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