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減少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人口,預防施用者為籌措購毒費用所衍生之刑事犯罪,以透過醫療行為之方式,停止對毒品之渴求與依賴,以及減少為購買及施用毒品而造成社會治安危害,並重建施用者重返健康社會之能力而設的司法處遇措施。
檢察官運用緩起訴處分之偵查作為,命施用毒品之被告接受專業評估的社區處遇或醫療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