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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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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包攬賄選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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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是某市市長選舉候選人,張先生是選區內某里里長,為圖得利,向高先生表示:他在里內人緣很好,極有影響力,願擔任高先生的樁腳,如高先生提供新台幣一百萬元,由他向里民買票,屆時保證高先生在該里可獲得一千五百票以上的選票。

在這個案例中,張先生犯了「包攬賄選罪」。

 所謂包攬賄選,簡單的說就是第三人,想從中取得利益,而承包招攬替候選人賄選的事務,包攬的賄選包括搓圓仔湯(對候選人行賄、候選人受賄),及買票(向選民買票,對團體機構買票)等,而所謂利益,包括金錢、財物及各種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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