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社會勞動人一天必須工作幾個小時?
易服社會勞動6小時可抵刑期一日。
由執行機關(構)視勞動內容的需求彈性規定,每日以8小時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12小時。
但若有特殊情形,社會勞動人得以書面向執行機關(構)請假,經執行機關(構)衡酌是否准許,必要時與各地檢署承辦人聯繫,但不計入勞動時數。
Q:可以在晚上、清晨或假日做嗎?
可以,但是需配合機關(構)之需求,不能任由易服社會勞動的人隨意指定勞動時間。
原則上,地檢署與機關(構)在設計勞動內容的時候,就會配套多種勞動方案,其中也包括利用夜間、清晨或例假日實施的方案。
當獲准易服社會勞動的人向地檢署報到時,就會調查其專長、學經歷、職業背景及勞動時段等相關資料,地檢署在發交執行機關(構)之前,也會篩選適合社會勞動人的方案。
Q:社會勞動時數如何計算?
執行機關(構)應覆實認證社會勞動人易服社會勞動之完成時數。
原則上時數的認證是依據實際工時。假設勞動人早上9點到場,持續到下午5點離開(含午餐1小時),應該就是7小時。
若有特殊情況,執行機關(構)承辦人可覆實認定個案履行時數,建議認定履行時數時並描述實際情況,以為後續時數核定之參考,並通知地檢署。
所謂的「特殊情況」,具體上例如:工作進度明顯落後他人等怠工情形、不服指揮監督、擅自離開現場、勞動時嚼食檳榔或抽煙、帶著酒味到場或在場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飲料、在場嬉鬧、叫囂、爭鬥或有危害自己或他人之言行、騷擾他人等脫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