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社會勞動的執行機關(構)有哪些?

政府機關包含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中央政府機關包括總統府、行政、立法、司法、監察及考試等五院、五院所屬各部會及各部會所屬下級機關,地方政府機關包括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等地方各級行政區域機關。

政府機構及行政法人包括機場、港口、博物館、圖書館、紀念糖、文化中心、公立醫院、療養院、榮民之家、公立殯儀館等皆屬之。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係指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農林漁牧業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機構或團體。

社區係指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而依法設定之「社區發展協會」,或依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指數棟公寓大廈、住宅,聯合設置有守望相助巡守組織者」。
Q:執行機關(構)要如何申請?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僅須向所轄地方檢察署登記,即可成為執行機關(構)。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或社區則須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即可成為執行機關(構)。
Q:社會勞動的執行,可以分別在不同的場地或跨縣市執行嗎?

核准易服社會勞動的本質在於「促進犯罪者復歸社會正常生活」,理論上應該要儘量使他方便履行及完成勞動時數。

易服社會勞動以通知執行之地檢署所在地區為原則,或有住居等因素而不便於該處執行者,可向原執行地檢署提出移轉聲請,但為考量執行時效性等,聲請移轉以乙次為限。

地檢署會充分考慮社會勞動人的就學、就業及家庭等因素,並衡酌執行機關(構)需求指定執行機關(構)社會勞動人就必須於該執行機關(構)指定的地點提供勞動服務。
Q:是否一定要分派到戶籍地的機構服勞動時數?

不是的,不限分派到戶籍所在地的機構,社會勞動在地點的配置,有「在地服務」、「就近服務」及「意願服務」三種設計。

原則上地檢署會按照機關(構)需求、個人專長、個人意願分派到居家附近,或其方便考量(例如上班地點附近)或個人名譽考量(避免親友鄰居知道自己受罰),而派往同一轄區之其他鄉鎮服勞動時數。
Q:執行機關(構)想換新的工作項目,要不要重新申請?

執行機關(構)於提出工作需求之申請後,如果需求內容、項目有所變動,可隨時與本署觀護人室保持聯繫,不需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