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期間相關之交通、膳食、安全等事項由誰負擔?
社會勞動人並不是志願服務法之志工,而是履行社會勞動,是一種刑之執行,非執行公務之行為,故交通、膳食、安全等由其自理。
Q:社會勞動人如果發生意外事故,醫療費用如何歸屬?
社會勞動人基本上是受刑人的身份,地檢署會編列社會勞動人相關之保險費,作為日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理賠機制。
另外,執行機關(構)亦應給予人道上之考量,宜於工作前說明工作方法及應行注意事項,並注意其執行上之安全。
Q:機關(構)為協助執行社會勞動案件可否要求增加人力或管銷費用?
勞動方案的設計,本來就是延續各執行機關(構)依職責已經在執行,或近期將要直行,或考量發包而尚未發包的勞務工作(例如:公園植被維護、山林草木整理、公墓雜草割除、區段道路或水溝清潔、沙灘或山坡環境美化…),藉由地檢署轉介勞動者的加入,正可以節省原本必須開銷的公帑。
處理這項業務的承辦人,希望由各執行機關(構)內部原本就有的員工,只是以任務編組或業務調整來運用。
另囿於經費因素,無法支應機關(構)增加管理人員或管銷費用。
Q:機關(構)為協助執行社會勞動案件所需之器具及耗材,可以向地檢署申請補助嗎?
機關(構)在推動方案時,請聯結本來就需要勞動人力而且要花費公帑僱工或發包的工程,那麼,在這些勞動人力所貢獻的人力,就是節省下來的公帑。
機關(構)為協助執行社會勞動案件所需之器具及耗材,原則上以由機關(構)自行支應為原則。
Q:社會勞動人於執行期間是否適用勞健保?
社會勞動人基本上仍係執行國家刑罰,其與執行機構之間非屬聘僱關係,不屬勞工保險範疇,亦無勞基法之適用。
依照規定受刑人入監服刑時健保要退保,社會勞動人雖是受刑人身份,但實際並未入監服刑,執行期間應仍有健保資格,
Q:社會勞動人在執行期間有侵權行為,誰負賠償責任?
社會勞動人在執行期間有侵權行為,而造成他人權益受損,應由其個人負賠償責任。
社會勞動人並非執行國家公權力職務之公務員,其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非屬國家賠償範圍,而係其個人與對方民事賠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