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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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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03年度保字第70號等案件內扣押贓證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21
  • 資料點閱次數:178
111.7.13公告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3年度保字第70號等案件內扣押贓證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附表之扣押物品,為應受發還人經催領後未於期限內領取或所有人不明及因

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署贓物庫請領。

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歸國庫所有或廢棄。

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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