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司法院115年度受理民間公證人遴任聲請相關事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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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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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公證法第25條第2款至第5款規定,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或法院之公證人,經銓敘合格,或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3年(聲請時已滿3年)以上者,具聲請受遴任為民間公證人之資格。
二、有意願聲請者請參閱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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