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0年度保管字第469號等案件內扣押贓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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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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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0年度保管字第469號等案件內扣押贓證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附表之扣押物品,為應受發還人經催領後未於期限內領取或所有人不明
及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二、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署贓物庫請
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三、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歸國庫所有或廢棄。
四、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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