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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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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3年度銀保字第3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內扣押物。(副本送贓物庫)。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2
  • 資料點閱次數: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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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3年度銀保字第3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內扣押物。(副本送贓物庫)。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左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

  品名:贓款(贓11300029 單位:元數量:18000

  應受發還人姓名及原住居所:應受發還人不明

  備註:11330

二、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得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來署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受任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三、逾期以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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