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3年度銀保字第3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內扣押物。(副本送贓物庫)。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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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3年度銀保字第3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內扣押物。(副本送贓物庫)。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左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
品名:贓款(贓11300029) 單位:元數量:18000元
應受發還人姓名及原住居所:應受發還人不明
備註:113銀30
二、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得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來署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受任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三、逾期以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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