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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 112 年度特約通譯甄選公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4
  • 資料點閱次數:817

一、目的:為保障不精通國語人士、聾啞人之權益,提升檢察工作之傳譯水準,打造親民、有溫度的司法環境,特辦理本次甄選。
二、依據:法務部訂頒「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三、語言別:
(一)通曉客語、原住民語、英語、日語、韓語、法語、德語、俄語、阿拉伯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柬埔寨語、手語或其他語言一種以上,並能以國語流利傳譯者。
(二)目前亟需原住民語、德語、俄語、法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阿拉伯語、土耳其語、蒙古語、藏語、柬埔寨語通譯人才,請熟諳該語言者踴躍申請。
四、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 1)。
(二)相關證明文件。須有下列各項文件之一:
1、經政府核准設立之語言檢測機構(單位),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以上程度之證明文件影本。但如無法提出此項語言能力證明文件,應提出其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文件影本。
2、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語文學系、科或研究所擔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教授特定語文之證明文件。
3、外國人在其本國具學士以上學歷或其他相關足以證明其通曉本國語言之證明文件影本。
4、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經驗,並具該項領域語文能力之證明文件影本。
5、經其他政府機關或機構遴選為特約通譯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為下列人士時,除提出上開(一)(二)所列文件外,應另提出我國政府核發下列各款證件之一,其有效期間至少為 2 年以上:
1、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長期居留證。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者,得僅提出依親居留證。
2、港澳地區居民及外國人:應提出合法居留我國之證明文件。
(四)為瞭解有意願者是否同意將其姓名、通曉之語言、聯絡電話,公開於法務部、本署及所屬各級檢察分署之全球資訊網,供民眾查詢使用;以及是否同意將其個人基本資料及通譯服務相關資料,登入內政部移民署通譯人才資料庫,供各級政府或民間團體使用,基於對個人資料保護,請申請人一併填載調查表(詳附件 2~5)。
五、申請人經審查資格符合規定(上開四、(二)之 2 或 5 之情形除外),本署將通知參加講習,完成講習且成績及格者,由本署聘為特約通譯並發給聘書,為期 2 年,其聘期自 112 年 11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10 月 31 日止。惟特約通譯有不適任之情事者,本署得隨時廢止其聘書。
六、本署建置之特約通譯名冊,係提供本署訴訟轄區(包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各地方檢察署選用。
七、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請於 112 年 7 月 28 日前以掛號郵件寄出(以郵戳為憑),信封收件人請註明「臺灣高等檢察署文書科(溫股)收」(地址:
10048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124 號。本署承辦人:孫婉娟書記官,電話:02-23713261 分機 6725)。
八、檢附「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臺灣高等檢察署特約通譯申請書、申請須知(附件 1)、臺灣高等檢察署特約通譯調查表(附件 2)、臺灣高等檢察署特約通譯同意書(附件 3)、個人資料登入內政部移民署通譯人才資料庫同意書(附件 4)及內政部移民署通譯人才資料表(附件 5)(格式)各 1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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