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經判決沒收確定之扣案毒品(詳附表扣押物公告領用清冊),符合申請領用者,請於公告起10日內辦理,如期滿未有資格符合之申請者,本署依法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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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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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經判決沒收確定之扣案毒品(詳附表扣押物公告領用清冊),符合申請領用者,請於公告起10日內辦理,如期滿未有資格符合之申請者,本署依法銷燬之。
依據:依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法務部111年3月30日法檢字第11104500540號函辦理。
二、附表之105年度安保字第30號、109年度安保字第327號及111年度安保字第218號扣押物品,凡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關(構),如合於研究或訓練用者,請檢具 申請書載明領用之數量,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計畫書,向法務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核准文件向本署領用。
三、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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