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4年度保字第94號等案件內扣押贓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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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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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4年度保字第94號等案件內扣押贓證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附表之扣押物品,為應受發還人經催領後未於期限內領取或所有人不明及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署贓物庫請領。
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歸國庫所有或廢棄。
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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