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十)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應如何提出救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18
  • 資料點閱次數:7381

1、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並將書狀投遞至地檢署,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2、但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前,曾經告訴人同意者,告訴人即不得聲請再議。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