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新聞稿》針對曹興誠先生97年11月24日於立院所述,本署回應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6
  • 資料點閱次數:26
一、本署偵辦「和鑑案」及「茂德股票內線交易案」本於下列原則: 1.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如涉嫌刑事不法行為,均不應置外於法律,此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精神,不因其為一般平民或有錢有勢之人而有所區別。 2.完全符合必要性原則、比例原則 本件所涉違法內線交易金額高達2億餘元,所得金額4千多萬元,因本件係弘鼎等公司及其高階經理人獲悉茂德公司股票有重大消息,而在該消息未公開時,大量買入茂德公司股票,繼之於消息公開後賣出獲利。重要證物均在相關公司內部,故偵辦本案欲扣押之物,絕無法僅憑調卷之方式取得,若未透過搜索方式難以取得,本案為達蒐集證據之目的,依案情需要,搜索5個處所,完全符合必要性原則、比例原則。 3.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相互制衡原則 本署偵辦此一內線交易案是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交易監看異常研究涉及內線交易移送本署偵查,再經相關蒐證研判確實涉嫌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嫌,向法院聲請核發投索票獲准。依法搜索5個處所,並依個別涉案情形分別以犯罪嫌疑人、被告、證人等身分傳訊相關人員,經被傳喚人同意後到場接受偵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相互制衡原則。 二、「茂德股票內線交易案」是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交易監看異常研究涉及內線交易移送新竹地檢署偵查,已由專業金融主管機關過濾分析初步之涉案資料,再經相關蒐證研判確實涉嫌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嫌,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相互制衡原則。 況本件被告等所涉違法內線交易金額高達2億餘元,獲利所得金額4千多萬元,該罪之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之重罪,核屬重大刑事案件;因本件內線交易之違法重要證物均在相關公司內部,故偵辦本案欲調查扣押之物,絕無法僅憑調卷之方式取得,若未透過搜索方式難以取得,本案為達蒐集證據之目的,依案情需要,搜索5個處所,完全符合必要性原則、比例原則。且任何人如涉嫌刑事不法行為,均不應置外於法律,此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精神,不因其為一般平民或有錢有勢之人而有所區別。 三、和艦案起訴時係依據72項事證資料提起公訴,一審新竹地方法院法院雖以證據不足以證明為由判決被告曹興誠等人無罪,但檢察官於法院判決後,認為該判決違背法令而依法提起上訴,上訴理由臚列20大點,約100多頁、逐一批駁無罪論點,實有堅強之上訴理由,檢方本於職權依法上訴並非纏訟。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