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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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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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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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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曹興誠先生分別於97年9月1日及9月17日,在報上刊登本署偵辦內線交易案,指摘本署不實事項,本署回應如下:】 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8.27由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新竹縣調查站、新竹市調查站調查員偵辦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電公司)前財務副董事長洪嘉聰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乙案,是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交易監看異常研究涉及內線交易移送新竹地檢署偵查,研判確實涉嫌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嫌,而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依法搜索,一切均依照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依法偵辦。 又查扣之扣案物品均與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證據有關,且係針對本案關係人之特定辦公處所執行,非全面性搜索該公司,所謂「帶著紙箱衝進公司,四處搜刮」純屬虛構。 二、本件是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交易監看異常研究涉及內線交易移送新竹地檢署偵查,已由專業金融主管機關過濾分析初步之涉案資料,再經相關蒐證研判確實涉嫌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嫌,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相互制衡原則。 況本件被告等所涉違法內線交易金額高達2億餘元,獲利所得金額4千多萬元,該罪之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之重罪,核屬重大刑事案件;因本件內線交易之違法重要證物均在相關公司內部,故偵辦本案欲調查扣押之物,絕無法僅憑調卷之方式取得,若未透過搜索方式難以取得,本案為達蒐集證據之目的,依案情需要,搜索5個處所,完全符合必要性原則、比例原則。且任何人如涉嫌刑事不法行為,均不應置外於法律,此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精神,不因其為一般平民或有錢有勢之人而有所區別。 三、96.7本案由本署郭進昌檢察官函詢,事後更換陳宏兆檢察官,係因新竹地檢署郭進昌檢察官於96.8.29職務調動至公訴,故移由經濟犯罪專股檢察官陳宏兆偵辦。 四、本內線交易案件並非偵辦聯電公司投資購買茂德股票,而係聯電公司決策購買茂德股票重大訊息公告前,涉嫌人即大量購買茂德股票逾億元,違反證券交易公平,洪嘉聰指示弘鼎創業投資公司於聯電公司買進茂德股票前,即買入茂德公司股票金額達2億餘元;洪嘉聰本人則買入茂德公司股票金額達2千多萬元,待茂德公司股票因聯電公司鉅額收購上漲後,洪嘉聰隨即於95年10月底起陸續將其本人及弘鼎公司持有之茂德股票全數售出,共計獲利4千多萬元。而犯罪嫌疑人獲利計算方式,係依據法院向來實務見解及台開案二審法院均認定共犯之犯罪所得應合併計算,故本件獲利計算應併計洪嘉聰及洪嘉聰指示買股之弘鼎公司,實為4千多萬元,並非曹興誠登報混淆之40萬元。 五、本次搜索查扣之證據資料僅95、96年度之聯電投資資料,絕無歷年「所有」資料均予查扣;且查扣之投資文件本與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事證有關,且為法院核發搜索票之應扣押之物範圍;員工名冊與郵件部分亦係用以釐清本件涉案事證及人員,詳細之內容資料因涉及偵查不公開,謹說明如上。 六、本件訊問相關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之方式,均係以傳喚方式到案接受詢問,未以拘提之方法強制執行,且被告洪嘉聰自97.8.27.16:46分起接受臺北市調查處詢問,因當日被告洪嘉聰主張剛返國無法適應時差,身體不適,故檢察官同意翌日97.8.28被告洪嘉聰主動前往新竹地檢署接受訊問,而其他犯罪嫌疑人、關係人、證人等3人主張有身體不適者,均於翌日主動前往地檢署接受訊問,故本案所有傳喚之對象均於當日訊問完畢後即諭知請回,受訊問對象只要主張有身體不適之情形,檢察官均同意翌日自動前往地檢署說明,並無隔夜疲勞訊問情事。 曹興誠將相關當事人返家過夜休息時間也計入新竹地檢署訊問時間,實為謬誤。 七、和艦案起訴時係依據72項事證資料提起公訴,一審新竹地方法院法院雖以證據不足以證明為由判決被告曹興誠等人無罪,但檢察官於法院判決後,認為該判決違背法令而依法提起上訴,上訴理由臚列20大點,約100多頁、逐一批駁無罪論點,實有堅強之上訴理由,檢方本於職權依法上訴並非纏訟。 八、最後、本署聲明如下: 1.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如涉嫌刑事不法行為,均不應置外於法律,此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精神,不因其為一般平民或有錢有勢之人而有所區別。 2. 完全符合必要性原則、比例原則 本件所涉違法內線交易金額高達2億餘元,所得金額4千多萬元,因本件係弘鼎等公司及其高階經理人獲悉茂德公司股票有重大消息,而在該消息未公開時,大量買入茂德公司股票,繼之於消息公開後賣出獲利。重要證物均在相關公司內部,故偵辦本案欲扣押之物,絕無法僅憑調卷之方式取得,若未透過搜索方式難以取得,本案為達蒐集證據之目的,依案情需要,搜索5個處所,完全符合必要性原則、比例原則。 3. 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相互制衡原則 本署偵辦此一內線交易案是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交易監看異常研究涉及內線交易移送本署偵查,再經相關蒐證研判確實涉嫌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嫌,向法院聲請核發投索票獲准。依法搜索5個處所,並依個別涉案情形分別以犯罪嫌疑人、被告、證人等身分傳訊相關人員,經被傳喚人同意後到場接受偵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相互制衡原則。 4. 非偵辦聯電公司投資行為 本件內線交易案件,並非偵辦聯電公司投資購買茂德股票,而係聯電公司決策購買茂德股票重大訊息公告前,涉嫌人即大量購買茂德股票逾億元,違反證券交易公平,為保障投資大眾利益而進行調查,絕非司法干預公司投資行為。 5. 為維護證券交易公平之必要手段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57條之1第1項內線交易罪旨在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公平,遏止不法人士在資訊顯然不對稱下從事內線交易,獲取暴利,嚴重破壞金融秩序,故絕對有依法偵辦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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