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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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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97-09-01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6
資料點閱次數:107
針對曹興誠先生就本署偵辦聯電公司洪嘉聰等人涉嫌內線交易案,於97年9月1日在各大媒刊登聲明,顯有以不實說法誤導社會大眾之處,本署說明如下: 一、本件涉嫌事實: 洪嘉聰曾任聯電公司財務長,於民國95年間擔任聯電公司之董事,負責統籌聯電公司財務規劃事宜,擬購入約新臺幣100億元之茂德公司股票。其於聯電公司95年7月28日起至同年9月14日間收購茂德公司股票之重大消息尚未公開前,對茂德公司之上市股票為買入之行為:洪嘉聰所屬之弘鼎創業投資公司於聯電公司買進茂德股票前,即買入茂德公司股票金額達2億37,96萬8,200元;洪嘉聰本人則買入茂德公司股票金額達21,58萬5,000元,待茂德公司股票因聯電公司鉅額收購上漲後,洪嘉聰隨即於95年10月31日起陸續將其本人及弘鼎公司持有之茂德股票全數售出,共計獲利4,859萬6,550元。 二、曹先生之聲明與漫罵均與事實不符 曹先生於其聲明中以「檢調執法之行徑,完全無視必要原則、比例原則等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僅披上法律條文的外衣,即以所謂保護股東權益為名,大肆傷害公司… 」、「大批人員,帶著紙箱、衝進公司,四處搜刮,押走員工,疲勞訊問,傳喚職員,或為證人,或為嫌疑人,或為關係人,裝神弄鬼」、「…但前提是,不應只有法律的外衣,卻沒有法治的內涵。正當程序與相互制衡乃建立法治國家的兩大支柱。沒有正當程序,將流于暴政;沒有相互制衡,將流於獨裁」云云,指責檢調執法行逕違反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制衡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行逕無異於黑道、強盜等等,均與事實不符,且屬惡意漫罵。 三、本署聲明如下: 1.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如涉嫌刑事不法行為,均不應置外於法律,此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精神,不因其為一般平民或有錢有勢之人而有所區別。 2.完全符合必要性原則、比例原則 本件所涉違法內線交易金額高達新臺幣2億5,000萬元,所得金額4,859萬6,550元,因本件係弘鼎等公司及其高階經理人獲悉茂德公司股票有重大消息,而在該消息未公開時,大量買入茂德公司股票,繼之於消息公開後賣出獲利。重要證物均在相關公司內部,故偵辦本案欲扣押之物,絕無法僅憑調卷之方式取得,若未透過搜索方式難以取得,本案為達蒐集證據之目的,依案情需要,搜索5個處,完全符合必要性原則、比例原則。 3.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相互制衡原則 本署偵辦此一內線交易案是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交易監看異常研究涉及內線交易移送本署偵查,再經相關蒐證研判確實涉嫌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嫌,向法院聲請核發投索票獲准。依法搜索5個處所,並依個別涉案情形分別以犯罪嫌疑人、被告、證人等身分傳訊相關人員,經被傳喚人同意後到場接受偵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相互制衡原則。 4.非偵辦聯電公司投資行為 本件內線交易案件,並非偵辦聯電公司投資購買茂德股票,而係聯電公司決策購買茂德股票重大訊息公告前,涉嫌人即大量購買茂德股票逾億元,違反證券交易公平,為保障投資大眾利益而進行調查,絕非司法干預公司投資行為。 5.為維護證券交易公平之必要手段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57條之1第1項內線交易罪旨在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公平,遏止不法人士在資訊顯然不對稱下從事內線交易,獲取暴利,嚴重破壞金融秩序,故絕對有依法偵辦之必要性。 6.不實漫罵依法處理 本件內線交易案件之偵辦,引來特定人士所作不實內容之指控與漫罵,本署深表遺憾,並將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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