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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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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力晶旺宏內線交易案偵結起訴,黃崇仁求刑4年6 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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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會同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力晶公司董事長黃崇仁等涉嫌內線交易一案,檢察官陳宏兆日前偵查終結,對被告黃崇仁、黃俊欽提起公訴,並分別對黃崇仁具體求刑4年6月,併科罰金6千萬元,對黃俊欽具體求刑3年6月,併科罰金1千萬元。總計黃崇仁利用投資公司進行內線交易股數達12萬5987千股,金額達6億373萬6千元,獲利1千1百多萬元。此外,黃崇仁除內線交易外,尚涉挪用公司款項供私人住宅裝潢之背信罪嫌,一併提起公訴。 檢察官起訴認為:?崇仁係股票上櫃之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晶公司)董事長兼執行長,負責力晶公司營運及重大財務、業務、投資政策之擬定及決策,其於民國94、95年間亦為力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仁公司)、力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信公司)、智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全公司)、世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仁公司)、世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成公司)之董事長、智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立公司)之董事及祥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裕公司)、力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另黃俊欽自94年5月某日起至力晶公司擔任專案經理迄今,為力晶公司及董事長黃崇仁提供投資建議之專業投資顧問,並依公司負責人黃崇仁之指示處理力晶集團關係企業股票操作買賣事宜。其等對於下述「力晶公司及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宏公司)進行策略聯盟案及買賣重大廠房資產」案而言,分別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第5款所規範之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與消息受領人。 緣旺宏公司與力晶公司於94年間洽談「買賣晶圓三廠廠房」與「策略聯盟」二案。雙方取得初步共識後,旺宏公司董事長吳敏求遂指派重要部門高階人員組成專案團隊,與黃崇仁指派力晶公司高階人員組成之專案團隊,雙方針對「買賣晶圓三廠廠房」與「策略聯盟」二案進行可行性評估及協商程序等細節。該等交易略可分為下述二個主要階段:第一階段探究雙方高層洽談該交易案之可能性後,由力晶公司及旺宏公司組成洽商及評估專案團隊,經由力晶公司團隊成員至旺宏公司晶圓三廠作實地勘查(94年10月11~14日)及與旺宏公司團隊研議策略聯盟可行性與旺宏公司出售晶圓三廠之價金協商等事宜。第二階段則為雙方簽訂本案備忘錄(MOU),力晶公司及旺宏公司於95年1月18日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分別通過上開「旺宏公司與力晶公司雙方同意在90奈米以下之NVM/Flash先進製程進行合作,力晶公司並願意提供12吋晶圓廠之產能以滿足旺宏公司新世代產品之需求。同時,旺宏公司將於95年4月1日將晶圓三廠廠房、潔淨室及其附屬設備,售予力晶公司」議案,完成形式上對外售廠及策略聯盟所需之法令程序,並於同日下午股市收盤後3時17分起分別將該等消息輸入公開資訊站之重大訊息公告周知。 黃崇仁因係力晶公司董事長職業關係獲悉前開議案內容及相關作業進行時程,明知前述重大影響旺宏公司股票價格之「買賣晶圓三廠廠房」與「策略聯盟」消息,涉及旺宏公司業務、財務,且對於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大影響,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詎黃崇仁與黃俊欽竟共同基於違反上開證券交易法規定之犯意聯絡,於獲悉力晶公司及旺宏公司策略聯盟案及購廠案之重大消息後,衡量交易可能完成的機率及完成後對旺宏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的影響,於95年1月18日公開前,由黃崇仁利用其經營之力晶集團證券帳戶購買股票,透過黃俊欽對旺宏公司之上市股票為買入或賣出之行為,其違法買賣行為分述如下: (一)黃崇仁於獲悉該消息後,自94年12月6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透過黃俊欽以力晶公司於華南永昌證券、金鼎證券、富邦證券南京分公司所開立之證券帳戶,買入旺宏公司股票達5萬8032千股,買入金額2億6977萬6960元;自94年11月28日起至95年1月16日止,透過黃俊欽利用力晶公司轉投資之力仁公司、力信公司、智全公司、智立公司、世仁公司、世成公司與力建公司於華南永昌證券、金鼎證券、富邦證券南京分公司所開立之證券帳戶,買入旺宏公司股票達6萬3955千股,買入金額3億1307萬8680元;黃崇仁更自94年11月30日起至95年1月11日止,透過黃俊欽利用其家族投資之祥裕公司於金鼎證券及富邦證券南京分公司所開立之證券帳戶,買入旺宏公司股票4000千股,買入金額2088萬360元。總計黃崇仁利用上開投資公司進行內線交易股數達12萬5,987千股,金額達6億373萬6千元(其中力仁公司、世成公司、力建公司、力信公司、世仁公司、智全公司、智立公司及祥裕公司等公司於94年度至11月28日前均不曾交易旺宏股票之紀錄)。 (二)黃俊欽受領該消息後,於上述策略聯盟等二項對旺宏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消息未公開前,亦於94年12月14日,利用其胞弟黃俊榮於新壽證券所開立之證券帳戶買入旺宏公司股票50千股,買入金額20萬8千元。 上述被告所從事內線交易股票買賣之犯罪所得,檢察官依證券交易法第172 條立法理由採差額說,即應扣除犯罪行為人之成本;至計算其所得之時點,以「犯罪行為既遂或結果發生時」為準,即「可以行為人買賣之股票數與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差額計算之」,且該股票價格之變動與該重大消息之公開,其間有相當之關聯者為必要。核此計算被告黃崇仁、黃俊欽等人自94年11月28日買進旺宏公司股票後,其等共同犯罪所得為1178萬2806元。 檢察官另發現,黃崇仁係力仁公司及力世公司董事長,屬為力仁公司及力世公司處理事務之人,于素珊係黃崇仁之配偶,力仁公司及力世公司均為力晶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之轉投資事業。緣于素珊於92年3、4月間,擬重新裝潢其於79年7月10日所購置位於臺北市仁愛路4段151巷37號3樓之1供個人居住之自用住宅,黃崇仁乃與設計公司聯繫洽談,委託該公司進行規劃設計于素珊所有前開自用住宅「忠孝于邸」並承攬室內裝修工程,以供黃崇仁及于素珊私人居住使用,並洽定該公司代為介紹衛浴、家具、家電等廠商。其後黃崇仁及于素珊即經由該公司之介紹,於92年6月至93年6月間,共向14家廠商購買相關衛浴、家具、家電、廚具等貨品,安裝於于素珊所有前開自用住宅內,供黃崇仁及于素珊私人所用。詎黃崇仁明知其與于素珊購買上開貨品,均係供渠等私人所用,而非力仁公司或力世公司業務用途,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違背任務,自行或透過設計師指示上開廠商將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稱開立為力仁公司或力世公司並向力仁公司或力世公司請款,黃崇仁同時指示力晶公司臺北辦公室會計人員分別製作請款文件向力仁公司或力世公司請款以支付相關款項,使力仁公司及力世公司於92年6月至93年6月間,開立公司支票支付黃崇仁及于素珊私人住宅部份裝潢費用計512萬5280元,生損害於力仁公司及力世公司之財產,其中力仁公司損失378萬280元、力世公司損失134萬5千元。 綜上,檢察官認被告黃崇仁、黃俊欽,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基於職業獲悉消息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股票,買入或賣出之規定,被告黃俊欽另違反犯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而從事內線交易,均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論處。另被告黃崇仁利用力仁公司或力世公司資金裝潢私人住所部分,係另犯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嫌。 檢察官認為被告黃崇仁、黃俊欽身為上市公司董事長及經理人,深知內線交易行為重創我國形象,且對投資大眾之投資行為造成極度不公平,卻於獲悉影響旺宏公司股價之重要利多訊息後,在尚未公布之情形下,買入旺宏公司股票,在資訊顯然不對稱下從事內線交易,獲取暴利,嚴重破壞金融秩序,並利用各種投資控股公司帳戶,藉以規避主管機關之查核。另外,被告黃崇仁利用力仁公司或力世公司資金裝潢私人住所,亦有失其為上櫃公司負責人之典範,為足矯正其法制觀念之缺失,參酌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涉犯背信罪等之不法所得共1690萬8086元,因此對被告黃崇仁求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6千萬元;被告黃俊欽求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1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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