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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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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柯建銘全民電通背信案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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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檢察官吳昭瑩偵辦立法委員柯建銘擔任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民電通公司)總經理期間,涉嫌背信等罪一案,於日前偵結,認柯建銘涉有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嫌而提起公訴。 本案係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移交本署檢察官偵辦。本署吳檢察官偵查本案發現:柯建銘於86年間擔任全民電通公司總經理期間,向友人林淵熙借票周轉資金,將林淵熙所交付發票人為林苓若之臺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支票,填載票面金額壹仟貳佰萬元正、發票日期為86年12月4日完成發票行為後,交給全民電通公司轉投資之全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下稱全民開發籌備處)負責人張郁仁換取現金1,200 萬元。嗣後因全民開發公司未能成立,張郁仁乃於86年12月、87年1 月間將全民開發籌備處之剩餘籌備款及上開支票歸回全民電通公司,惟柯建銘屆期仍未清償上開欠款。嗣柯建銘欲藉由全民電通公司短期投資案,解決自己對全民電通公司上開1,200萬元之債務,乃於87年8月3 日,在由其與副董事長張俊宏(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副總經理吳子嘉、副總經理陳昇宏所共同召開的全民電通公司工作會議中,促成上述成員做成投資決議,決定全民電通公司以短期投資附買回的方式,作價3,200萬元購買隆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元國際公司)之股票,並在87 年8月4日由陳昇宏依據上開工作會議決議所製作之簽呈上,核示准予通過隆元國際公司投資案。 詎柯建銘竟意圖為解除自己對全民電通公司債務之不法之利益,於87年8月5日私自與隆元國際公司負責人王俊文簽訂全民電通公司購置隆元國際公司股票合約書,約定以2, 000萬元為隆元國際公司股票之實際成交價,柯建銘另要求王俊文以其及隆元國際公司之人頭股東盧紹傑、黃麗靜、黃建誠、黃淑雅等人名義,以每股成交價格8元售出隆元國際公司股票予全民電通公司共計3,200萬元申報稅賦,柯建銘則以不實之隆元國際公司股票成交價3,200萬元,使全民電通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黃碧雲(改名為黃珮筠)沖銷87年1月31日登載自全民開發籌備處移轉至全民電通公司之上開支票(票號APB0 892473)1,200萬元應收票據,併現金2,000萬元作價共3,200萬元購置隆元國際公司股票,致使不知情之會計師於製作全民電通公司87年度及86年度財務報表時,以關係人交易事項登載上開與實際交易價格不符之股票交易事項,而發生未顯示損失柯建銘欠款全民電通公司1,200萬元不實之結果。嗣於87年11月7日隆元國際公司提供作為擔保之支票跳票後,致使全民電通公司實際損失含利息共計2,080萬元。綜上,檢察官認柯建銘上開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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