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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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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太空中心衛星採購弊案偵結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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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許恭仁,就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太空中心衛星計畫涉有採購弊端一案,於近日偵結,認被告太空中心主任吳作樂辦理相關採購計畫涉有公務員圖利、浮報價額等罪嫌;被告即MDA公司顧問兼亞太區臺灣代表陳遐林涉與吳作樂共同犯浮報價額罪嫌,將二人提起公訴,並對被告吳作樂部分具體求刑15年,被告陳遐林具體求刑12年。 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表示,太空中心因執行國科會於91年間審議通過之「第二期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以下簡稱太空計畫),而規劃「自主微衛星計畫」,以發展自製衛星為目標,自93年間開始籌劃第一枚自製衛星,並於94年6月間提出「衛星系統發展計畫第一枚自製衛星計畫書」,將我國第一枚自製衛星取名為「ARGO」,選擇加入德國RapidEyeA.G.公司主導之RapidEye(快眼)星系,成為該星系第6枚影像遙測衛星。「ARGO」衛星採購案之計畫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8億元,分五個合約發包,均採限制性方式招標。吳作樂明知太空中心係國科會主動編列預算而捐助設立之單位,以執行國科會自行審議通過之太空計畫,應該依政府採購法、國研院採購辦法與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採購,採購時應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更不得於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之名稱、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竟與加拿大MDA公司顧問兼亞太區臺灣代表陳遐林,共同基於浮編預算之犯意聯絡,先於辦理「ARGO」衛星採購之「任務支援合約」部分,於93年12月間,由吳作樂以電子郵件方式,將英國SSTL公司報價資料洩漏給陳遐林,讓陳遐林所代表之加拿大MDA公司之報價資料取得優勢,吳作樂復將「任務支援合約」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指定給加拿大MDA公司承攬,復明知ARGO衛星所需之發射載具(即火箭)與酬載(即衛星照相機)二項,採購價格公開,約分別為美金670萬元與美金500萬元,竟於93年11、12月間以人力不足為由,放棄自行採購方式,轉而委託加拿大MDA公司代為採購,讓陳遐林獲取更多佣金,且任由陳遐林抬高售價,致發射載具與酬載之採購費用分別浮增至美金826萬元與美金1030萬元,各項浮編金額分別為美金156萬元與美金530萬元,兩項合計共浮編美金686萬元,合約2.3億元。太空中心並於94年10月與加拿大MDA公司議價簽約「任務支援合約」,金額為美金2602萬元,約為8.8億元,採購項目有三,包括(1)工程服務美金746萬元;(2)酬載採購美金1030萬元;(3)發射採購美金826萬元,而浮編美金686萬元,合約2.3億元。 又吳作樂於91年初,因擔任宏創公司董事,曾主導宏創公司入股眾智國際公司45萬股,詎吳作樂明知眾智國際公司為自己間接投資之公司,且明知太空中心係國科會編列預算而捐助設立之單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各項採購,且採購時若對於採購有關事項涉及本人利益,應行迴避,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國研院採購辦法第29條與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8條均有明文規定,竟於93、94年間,基於為自己與宏創公司不法利益之意圖,對自己主管監督之事務,未經迴避,陸續裁示太空中心之「企業安全閘道系統與機密資訊管理平台建置」、「Web-base技術資訊安全管理系統」與「知識庫系統建置案」等三項採購案,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指定給眾智國際公司承攬,違反首開採購法利益迴避之規定,致眾智國際公司違法承攬上開三項工程,而獲得約1500萬元工程之不法利益。 檢察官認為被告吳作樂係太空中心主任,而太空中心係國科會編列預算而捐助設立之單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各項採購,包括為執行行政院核定之第一枚自製衛星ARGO衛星計畫,並負責採買衛星之酬載及載具等,所執行者為政府編列公務預算之計畫,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亦因有公 權力之介入,採購並受審計部之審核,自仍屬有關公權力之 公共事務事項,因此吳作樂之採購行為,具有刑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後段授權公務員之身分。因此,其上開就「ARGO」衛星採購計畫浮報費用部分,即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罪嫌額罪嫌,被告陳遐林則係與具公務員身分之吳作樂共同犯此浮報價額罪嫌;就吳作樂給與眾智國際公司承攬太空中心上開三項採購案部分,則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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