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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性侵同居人幼女案偵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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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97-05-20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6
資料點閱次數:178
本署檢察官陳榮林偵辦楊富貴涉嫌多次性侵其同居人之二名未滿14歲幼女一案,於日前偵結,對在押之被告提起公訴。檢察官起訴認定被告楊富貴共有6次強制性交幼女及二次強制猥褻幼女之犯行,並對被告強制性交部分每次具體求刑10年,對強制猥褻部分每次具體求刑5年,總計對被告具體求刑70年。 檢察官偵查本案發現,被告自民國95年3、4月間結識其同居女友後,進而於95年9 月間起,即與該女及其四名子女,即包含被害人未滿14歲之二姊妹同住於新竹縣新豐鄉等地,其明知二名姊妹身世堪憐,不思予以善加照顧,竟違反二姊妹之意願,實施下述之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犯行: (一)性侵害及猥褻妹妹部分: 1.楊富貴基於強制猥褻之故意,於96年7、8月間,在新竹縣新豐鄉00街租屋處內,違反該幼女之意願,以身體強壓在其身上,前後搖來搖去,並以手撫摸該女之胸部,並親吻嘴得逞。 2.楊富貴基於加重妨害性自主之故意,於97年2月間之某日,在楊富貴所經營位於新竹縣新豐鄉00路之「阿貴檳榔攤」之客廳內,當時其同居女友之子女均在場之情形下,藉故要求姊姊到前面檳榔攤顧店,然後先用右手撫摸妹妹之下體,手指並伸其陰道摳弄,而加以性侵害得逞,適為其弟目擊上情,乃向楊富貴稱:很噁心等語。 3.楊富貴基於加重妨害性自主之故意,於97年2月2日星期六上午8、9時許,在上開「阿貴檳榔攤」內客廳沙發上,以右手撫摸妹妹下體後,再續以右手拇指撫摸其下體,食指及中指則伸入陰道摳弄,對其性侵害得逞。 4.楊富貴基於加重妨害性自主之故意,於97年2月3日或4日之某1日,在上開「阿貴檳榔攤」內,趁與妹妹一起包檳榔之際,違反其意願,不顧手上仍有檳榔葉片,竟仍以右手手指伸進妹妹陰道摳弄,加以性侵得逞,致遺留檳榔葉於妹妹下體。 5.楊富貴基於加重妨害性自主之故意,於97年2月間之某日,在上開「阿貴檳榔攤」之房間內,當時楊富貴、同居女友及二姊妹同睡於床上時,楊富貴趁女友熟睡之際,側身起床,以左手撫摸妹妹胸部及下體,其方式為先伸手撫摸下體,再撫摸其胸部,撫摸下體時,並以手指摳弄其陰道,性侵害得逞。 6.楊富貴基於加重妨害性自主之故意,於97年2月9日至11日間之某日,在上開「阿貴檳榔攤」內房間床上,趁與同居女友及姊妹同床睡覺之際,違反妹妹意願,起身強行以左手伸入被害人衣物內撫摸其胸部及下體,再以中指伸入被害人陰道內摳弄,性侵害得逞。 (二)性侵及猥褻姊姊部分: 1.楊富貴基於強制猥褻之故意,於97年2月9日至11日間之某日,在上開「阿貴檳榔攤」內房間床上,趁與同居女友及姊妹同床睡覺之際,違反姊姊之意願,隔著棉被用其身體壓制姊姊,並親吻其臉龐,經其要求楊富貴離開後,楊富貴竟仍以徒手方式隔著棉撫摸其胸部,以此方式加重強制猥褻姊姊得逞。 2.楊富貴基於加重妨害性自主之故意,於97年2月15日前之某日夜間,在上開「阿貴檳榔攤」之房間內內,違反姊姊之意願,要求姊姊以自己之手指伸入自己的陰道內,供其觀賞後,再以自己手指伸入被害人之陰道內摳弄,性侵害姊姊得逞。 檢察官對於被告上述犯罪在求刑部分認為,被告為逞性慾,竟對未滿14歲之少女為加重強制性交及猥褻行為,嚴重戕害未成年少女之身心,造成被害人一生難以磨滅之傷痛,且被告犯後猶一再飾詞狡辯,顯無悔意,惡性非輕,建議法院量刑如下: (一)被告所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犯行部分,請就每1次加重強制性交犯行,量處10年有期徒刑。被告共實施6次加重強制性交犯行,請量處60年有期徒刑。 (二)被告所犯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犯行部分,請就每1 次加重強制猥褻犯行,量處5年有期徒刑。被告共實施2次加重強制猥褻犯行,請量處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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