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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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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相驗案件流程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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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辦理相驗案件流程說明書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檢察署應依法進行相驗,相驗流程及應注意的事項以下說明:
1.警察機關報請相驗後,檢察官會儘速前往相驗,如果因路程或其他案件突發因素導致預計到場時間有所遲延,會請員警先行與您聯繫。
2.家屬需準備死者的診斷證明書、病歷或平時服用藥物之藥袋或健康檢查等醫療證據,請於相驗前去醫院調閱後備妥提供予檢察官、法醫師或檢驗員,作為判斷死因之參考資料。另對於相驗有任何疑問,亦向檢察官提出。
3.家屬需聯絡殯葬禮儀人員到場協助以利檢察官法醫相驗進行。
4.相驗開始時,檢察官會請家屬指認遺體,以確認死者身分及過程中,為了檢視遺體及傷勢等相驗法醫師或檢驗員須請殯葬人員等協助移除或剪開死者衣物,並翻動遺體,會有測量及照相檢驗採集行為如必要時家屬須準備死者之備用衣物。
5.因釐清案情所需而有鑑定之必要時,法醫師或檢驗員經檢察官許可,得採取血液、眼球液或毛髮或其他相關證物送驗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藥物鑑定化驗。檢察官在無爭議案件下會同意先行開立相驗證明書讓家屬辦理收埋事宜,待案件調查後會再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
6.無名屍或腐敗無法確認身分者,並得採取指紋或血液DNA型別等進行人身鑑定。身分確認前須暫時冰存遺體於殯儀館內冰存待身分確認後,會再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
7.檢察官於相驗後,認有解剖遺體查明死因之必要時,得依法解剖遺體,並送請鑑定死因。
8.相驗屍體證明書不敷使用時,如果還有需要補發或跨地方檢察署聲請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或網路查詢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相驗說明事項有詳細使用說明。
9.相驗及核發、加發相驗證明書,一概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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