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確定判決或對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遭駁回之案件,當事人有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時,得由律師向本署聲請閱卷,其聲請狀送進本署,經承辦股調卷逐層送核後,即由承辦股書記官通知律師定期前來閱卷,約1至2日之工作天即可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