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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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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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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業務

科室業務簡介

實行公訴為檢察官之法定職掌之一,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檢察官有到法院審判庭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之權責!

被告經檢察官足認有犯罪嫌疑而提起公訴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規定,法院應於審判期日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檢察官於法庭上,依刑事訴訟法第286條陳述起訴要旨,並就被告之犯罪事實提出證據,以供法院審酌裁判,並請法院依法論處被告應負之刑責。對於法院違法或不當之判決,檢察官應上訴或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尋求救濟,以監督法院裁判,防止誤判,以保障人權。

    另於被害人提出自訴時,依刑事訴訟法第330條,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得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此即為協助自訴;或於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時,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落實檢察官到庭實行公訴,乃建立公平審判司法的基礎,落實本署為加強檢察官舉證責任,設置公訴組,置主任檢察官1名,檢察官9名,在檢察長領導下,檢察官在法庭上以積極、主動態度,確實到庭實行公訴,經由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詢問被告,積極參與調查證據,以反駁被告不實之辯解及證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不實之陳述,再輔以提出論告書,協助法院發現真實,確實建立公平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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