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科職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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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確定,法院移送之案件
1.易科罰金
2.專科罰金
3.發監執行
4.易服勞役
5.保安處分
6.褫奪公權
7.保證金發還或沒入
8.贓證物之處理
9.緩起訴處分案件之執行
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1款至第4款:
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過書。
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緩起訴期間內,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情形,應簽請交由原偵察股檢察官辦理撤銷緩起訴處分
三、假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之報到
四、聲請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
五、受理受保護管束人之報到
六、製作保護管束指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