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科職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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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科長:
綜理行政業務並負責紀錄科工作分配,科室協調,督導相關業務之執行,人員配置及調度。
股長:
辦理偵查紀錄外,協助科長負責定期報表、偵查起訴送審、併辦案件送卷初核、監聽業務及其他交辦行政事務。
紀錄書記官:
1、配置檢察官執行職務。
2、案卷之點收、登錄、整理、編訂。
3、筆錄及傳票、拘票等各種票類之製作。
4、案件文稿之製作。
5、起訴、不(緩)起訴處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等正本製作及送達。
6、保證金、贓證物之處理。
7、已結案件之處理或歸檔。
8、檢察事務官開庭事務。
9、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公訴書記官業務:
1、配置公訴檢察官辦理公訴蒞庭業務,調取審判案卷、影印整理,供公訴檢察官蒞庭之用。
2、辦理撤回起訴書、上訴等文書業務。
錄事業務:
製作傳票,刑案資料之輸入等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