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9年1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法官得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刑事訴訟法§248-2、§271-4);而目前法務部在全國各地檢署已全面推動修復式司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