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對話之方式原則上以面對面之對話方式為主。但得視實際狀況採間接之書信、電子郵件、電話或遠距接見等方式。2、對話過程中應由促進者引領雙方當事人對話,表達自己真正之心情、需求及想法表達、並獲傾聽,不會強迫被害人原諒、接受道歉或強制加害人道歉。3、如雙方達成協議,促進者將協助簽署協議書。並協助轉向調解程序,以取得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