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有意願之被害人或加害人填寫申請書,向地檢署專責小組提出申請。(地檢署詢問專線:03-6677999轉6009) 2、專責小組受理前項申請或轉介後,初步評估是否當事人意願及客觀條件認為適宜者,轉介適當修復促進者。 3、修復促進者於進行會談前,適需要先行與加害人、被害人進行訪視或個別會談,必要時得協同陪伴者共同進行訪視工作,並安排時間進行雙方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