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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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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構)處理原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24
  • 資料點閱次數:11

Q:誰負責管理及考核社會勞動人?
對於社會勞動人之管理,係以執行機關(構)為管理單位,如果勞動內容太寬鬆,不能達到教化的效果;如果太嚴苛,社會勞動人在執行時又有困難,希望對於這些人的管理能採取寬嚴適中的原則。 至於考核的責任,則分執行機關(構)、觀護佐理員及觀護人三個層面,執行機關(構)負責管理、分派工作、督導。觀護佐理員及觀護人不定期查訪、監督執行情形,彼此保持密切聯繫。

Q:檢察署會派人來管理、監督社會勞動人嗎?
社會勞動人的人身自由本來就不受拘束,並沒有脫逃的問題,並不像監所受刑人外出須有戒護人員監視看管。 執行機關(構)對社會勞動人主要是協助「督導管理」,亦即指示引導從事何種社會勞動,並在其勞動過程給予督促及管理,就如同對於約聘人員或外包工作人員給予的督導管理一樣,並不需戒護或監護的注意程度。 如果社會勞動人未按時報到或有違規情事,執行機關(構)只須回報地檢署,依相關規定處理。 社會勞動制度旨在提供免費的勞動人力供機關(構)運用,發揮效益,回饋社會,而非請執行機關(構)去看管、監視社會勞動人的一舉一動。

Q:執行機關(構)現場承辦人原有什麼事情要特別留意的?
社會勞動制度的宗旨在於「促進犯罪者復歸社會正常生活」、「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勞動內容的執行,必須「避免標籤作用」。 第一線的現場承辦人應該儘可能避免洩漏勞動人之身分,可改以志工或義工稱呼,以方便管理。 如果社會勞動人違反應遵守事項或干擾機關秩序安寧者,經勸說無效,請洽地檢署依相關規定處理。

Q:如有不適當的行為或糾紛發生,如何處置?
檢察官在核准易服社會勞動的同時,會告知《履行易服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及《執行須知》讓當事人簽立《切結書》。 社會勞動人若拒絕勞動或有違反「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之情事,執行機關可通知地檢署採取適當的處理,避免直接與社會勞動人發生衝突,引發困擾。

Q:地檢署能否提供訓練或有什麼獎勵嗎?
地檢署將於社會勞動制度上路前,安排相關機關(構)代表、承辦人(聯繫窗口)、志工、觀護人及觀護佐理員,辦理教育訓練。 至於以後新增的執行機關(構),也會針對業務執行銜接等問題進行說明會或訓練。 獎勵部分,對於表現優異之執行機關(構)承辦人,地檢署將視執行狀況函請所屬機關(構)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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