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助對象如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填具「事前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遞交本署;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