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時間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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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受理 116年度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金補助款申請注意事項
本署受理 116年度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金補助款申請 (執行期間自 116年 1 月 1 日至 116 年 11 月 30 日止), 請各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依規定提出,補助計畫 申請期限為 115 年 6 月 30 日止,逾期提出者(郵戳為憑) ,不予受理。 (相關申請程序請參閱本署緩起訴資訊專區)
※在本署轄區內,依法律負有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或法務部法律宣導、扶助有關之上開機構及團體,得為本署緩起訴處分金優先支付之對象。因本署預算有限,請各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可優先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
※本項補助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及 本署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實收數未達收支併列之法定 預算額度時,本署得依法定預算數並考量實際收入狀況,減少或不予撥付已核准之計畫補助款。
※申請補助對象如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填具「事前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遞交本署;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