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金Q&A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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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應具備何種資格方可以申請緩起訴處分金?
A: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
Q2、申請期限
A:壹、一般性申請:
1請於每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年度計畫,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2.依本署審查核准之一般年度計畫,應於每年6月、12月主動陳報支用明細、用途、單據(憑證)以辦理核銷。
貳、專案性申請:
應於每年1、4、7、10月底前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各次申請案件原則上於收件截止日期後2個月內完成審查,例如:1月底前受理之案件,將於3月底前完成審查。
(1)每年1月底前受理:同年4月1日起至
(2)每年4月底前受理:同年7月1日起至
(3)每年7月底前受理:同年10月1日起至
(4)每年10月底前受理:次年1月1日起至
2.經本署審查核准之專案計畫,請於辦理完畢後,一個月內送本署查核,執行期間長達一年,應於每年6月、12月主動陳報支用明細、用途、單據(憑證)以辦理核銷。
Q3、申請緩起訴處分金補助之項目有何限制?
A:不予支付之項目:
1、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之固定成本費用(諸如:辦公房舍購置經費、房租、水電、瓦斯費、人事薪資、加班費、設備費用、固定資產等),為公益團體本身賴以生存,而與公益無直接關係之項目。
2、屬政府應編列經費或已編列經費補助項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