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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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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易科罰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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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謂易科罰金 對於犯罪輕微,而受短期自由刑宣告者,依刑法第41條規定,在合於下列要件時,得聲請准予易科罰金: (1)所犯之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者。 (2)法院所宣告之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 (3)無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者。 2、如何辦理易科罰金? 判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在收到執行傳票通知後,親自於指定期日或期日前到執行科,以口頭向承辦股提出聲請,經執行檢察官認定核准後,由書記官開立繳款單交由受刑人繳納。 3、可否委由他人代為聲請易科罰金? 辦理易科罰金,原則上要親自到案辦理。但是受刑人如果在營服役、出國未歸、於遠洋漁船作業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等,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包括本人無法親自到案及代辦人之親屬關係等證明),代為聲請。 4、易科罰金如何繳納? 受刑人或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證明文件(證明其親屬關係)及易科罰金之金額,於執行通知期日到署辦理聲請易科罰金,經檢察官核准,書記官即開立繳款單據,由受刑人持向本署收費處完納款項。執行如有困難者,亦可聲請緩衝期或分期繳納罰金,經檢察官審酌後,將衡量聲請人之經濟或信用狀況,得許分期繳納。惟准許分期繳納後,如有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之情事,即喪失分期繳納之待遇。 5、已入監執行(包括通緝到案)之受刑人,是否可以聲請易科罰金? 如所犯係得易科罰金案件,可以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證明文件(證明其為親屬關係)及易科罰金之金額到署聲請易科罰金並繳納,惟應一次完納,不得分期。 6、受刑人對於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執行,受刑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得以檢察官指揮執行認為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諭知科刑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78年7月28日釋字第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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