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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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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提起上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18
  • 資料點閱次數:3653

依照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3條及第344條的規定,祇有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是刑事審判訴訟程序的當事人,因此才可以對於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所以其他訴訟關係人並沒有提起上訴的資格,但是法院的判決結果恆與告訴人或被害人的利害或權益息息相關,所以,告訴人或被害人收到法院的判決時,若對判決結果有所不服,亦可以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而檢察官收到告訴人或被害人的上訴的請求後,便會詳加審酌,儘速辦理。 另外,還必須注意二件事,第一,檢察官對法院判決上訴的期間,是自檢察官收受法院的判決起算20日內,而非自告訴人或被害人收受法院的判決的時間起算。第二,地方法院合議庭對簡易程序案件所為的第二審判決,是不得上訴的判決,所以告訴人或被害人也無法請求上訴;又法院的協商程序判決,除了有法律明定特殊的情形以外,也是不得上訴的判決,所以告訴人或被害人不能具備一般的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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