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十二)何種案件可請義務律師協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2
  • 資料點閱次數:5407

在檢察官偵查中,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回頁首